夏步高、潘立中、李新建、刘伟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违法行为类型(必填)违法事实(必填)处罚依据(必填)处罚类别(必填)处罚内容(必填)罚款金额(万元)(必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必填)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夏步高自然人








( 鹰 )应急罚〔202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作为鹰潭步步高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与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签订的《铁路货物装卸业务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货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罚款罚款人民币46352元(大写:肆万陆仟叁佰伍拾贰元)4.630
2026.3.192099.12.31
2潘立中自然人








( 鹰 )应急罚〔20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作为义乌极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江天堂等7名装卸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罚款罚款人民币25280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捌拾元)2.520
2026.3.192099.12.31
3李新建自然人








( 鹰 )应急罚〔202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作为义乌极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分管生产经营(货物运输装卸),未有效履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罚款罚款人民币10629.8元(大写:壹万陆佰贰拾玖元捌角)1.060
2026.3.192099.12.31
4刘伟自然人








( 鹰 )应急罚〔202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作为义乌极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装卸现场管理负责人,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罚款罚款人民币23613.11元(大写:贰万叁仟陆佰壹拾叁元壹角壹分)2.360
2026.3.19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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