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步步高物流有限公司、义乌极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违法行为类型(必填)违法事实(必填)处罚依据(必填)处罚类别(必填)处罚内容(必填)罚款金额(万元)(必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必填)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鹰潭步步高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606025816160641







( 鹰 )应急罚〔202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与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签订的《铁路货物装卸业务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货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罚款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500
2026.3.192099.12.31
2义乌极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30782MA28PT0DXA







( 鹰 )应急罚〔202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江天堂等7名装卸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江天堂等人装卸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且未系挂安全带、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罚款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500
2026.3.19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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